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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海经产发〔2026〕9号

  • 发布时间:2026-10-0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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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强省、创新浙江等决策部署,加快我省深海科技和产业前瞻性布局,规范省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保障专项顺利实施,我厅编制了《浙江省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6年9月24日

浙江省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海洋强国、深海工程等战略部署,加快落实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进一步加强深海科技有组织创新攻关,规范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全流程管理,强化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培养,保障专项高质量高效率实施,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规程(试行)》《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项的指南编制、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监督评估、成果转化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重点聚焦我省深海产业科技发展所需,集中产学研优势力量,支持深海智能装备、深海精准感知和智能探测、深海装备关键材料、深海环境模拟和数据模型等重点领域强化攻关,力争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国际影响力的深海科技创新和深海产业发展高地。

第四条 专项在省委科技委统筹领导、省委科技办“抓两头、盯中间”统筹指导下,由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以下简称省海洋经济厅)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落实“总体部制”科技攻关模式,实行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师“两总制”管理,设置专项办、总师办和专家组。

第五条 专项组织实施全流程纳入浙江省科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科管平台)(https://pm.kjt.zj.gov.cn)管理。落实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档案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海洋经济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健全专项管理制度,建立专项推进工作机制,开展专项领域战略与政策等研究;

(二)与省委科技办签订专项年度任务书,依据批复的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经省委科技办审定后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发布;

(三)做好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跟踪评价等组织实施工作;

(四)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实行专项总体部运行管理,提出行政总指挥、技术总师建议人选,指导组建专项办、总师办、专家组,以及重大专项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专项办设在省海洋经济厅海洋产业与科技处,在行政总指挥领导下开展专项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行政总指挥与技术总师的工作部署,负责专项日常运行管理、部门协调、项目具体推进等工作;

(二)协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需求征集、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三)跟踪项目实施进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任务书约定,汇总报送专项年度报告等材料;

(四)协调落实专项实施保障条件,做好专项相关政策、规划等与专项组织实施的衔接工作,协调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和场景落地。

第八条 总师办在技术总师领导下开展专项任务设计、技术路径选择、指南审核、重大成果凝练、编制年度总结报告、组建专家组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由技术总师担任组长,根据研究方向设立若干副组长,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对专项研究任务、重大技术决策、组织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专项实施方案和征集的研发需求,提出年度研发方向,起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组织方式以及预期成果等;

(三)跟踪专项实施进展,开展技术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问效等工作,及时掌握技术研发进展、重要技术突破或成果等,形成年度研究报告;

(四)选派责任专家跟踪指导项目研发,参与项目任务书论证以及项目进展的跟踪监督和技术指导、中期和关键节点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有关单位、高校院所、地方科技及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审核推荐,配合推进立项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以及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成果转化应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

第三章 指南编制及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省海洋经济厅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依托科管平台等方式面向企业、用户单位、行业部门、高校院所等广泛公开征集年度项目需求,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提出需求,形成年度指南需求清单。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指南需求清单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组织方式、攻关时限等要求。

第十五条 省海洋经济厅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围绕榜单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等,对专家组形成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分析论证,择优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办审核,批复同意后通过科管平台发布,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通过有关渠道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自荐与推荐申报方式,推荐单位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承诺函。

第十八条 省海洋经济厅通过科管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受理与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及申请人、申报条件、相关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形式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省海洋经济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通过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重点审查项目指标符合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等内容。项目评审专家应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要求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产业一线。

第二十条 省海洋经济厅综合项目评审情况,经集体决策后形成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经省委科技办审核同意后,会同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立项公示和发文立项。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通过有关渠道公示后发文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任务制管理,由省海洋经济厅与项目推荐单位(包括所在地海洋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等共同签订。任务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工作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式以及成果产出要求和转化义务、期限等,成果产出情况作为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评价的关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新联合体组建和重大科技专项联动实施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科研力量组建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各类创新主体协同联动,形成需求共答、难题共解、成果共享的联合攻关格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根据项目计划进度目标节点有序推进项目攻关,强化与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送项目重要进展及重大成果,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变化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并协同推进问题解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海洋经济厅、省科技厅会同推荐单位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关键节点评估,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产出重大成果等进行研判,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必要调整的,应通过科管平台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组织论证后,报专项办审核,经省委科技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重要调整事项。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推荐单位组织论证后,报专项办审批。

(三)参与人员变更等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并报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海洋经济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通过请托、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获得项目,存在抄袭、剽窃、论文买卖、成果造假等严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

(二)项目经费使用、科研安全、科技伦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组织实施;

(四)项目执行不力且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五)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五)逾期未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评价工作;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七)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终止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处理方式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强化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验收评价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海洋经济厅,并重点围绕项目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提交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海洋经济厅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可分类采用同行评议、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和用户单位评价等方式进行,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评价专业团队由技术、管理、产业应用、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并按要求提交科技成果登记有关信息,研究成果须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科技计划不同项目的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科管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省海洋经济厅在项目验收评价通过后3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市场用户评价和实际订单等作为跟踪评价的关键要素。

第六章 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省海洋经济厅应按专项年度任务书要求,及时向省委科技办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专项实施期间,如有实施方案目标、实施周期、研究任务等重要调整事项,省海洋经济厅应根据实施进展和过程管理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省委科技办审定。

第三十七条 省海洋经济厅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专项中期执行情况总结工作,报经省委科技办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继续实施、予以调整或终止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省海洋经济厅提交总结报告和总体验收申请,由省委科技办组织开展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形成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报送省委科技委。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九条 专项纳入省委科技办统一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监督评估、随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配合省科技厅开展专项全过程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评估,并及时向省委科技办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配合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开展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自查,加强风险防控及项目执行期财务监督,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监督评估,自觉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 监督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海洋经济厅印发的《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海智能装备与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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